合同约定不能成为逃避纳税义务的借口
更新时间:2012-12-27 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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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河北省某某县地税检查人员在对一私营公司2007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7年将一处公司房屋对外出租,并与承租方签订了年租金15万元的房屋出租合同,合同中约定,该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税收与出租方无关。公司在取得租金时开具收据给承租人,对取得的15万
日前,河北省某某县地税检查人员在对一私营公司2007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7年将一处公司房屋对外出租,并与承租方签订了年租金15万元的
房屋出租合同,合同中约定,该
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税收与出租方无关。公司在取得租金时开具收据给承租人,对取得的15万元的租金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未按租金收入申报缴纳房产税、营业税金及附加(该合同已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检查人员发现,房屋为该公司所有,且承租方也未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的,依照房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出租房屋应按照“服务业——租赁”税目缴纳营业税。因此,上述租赁行为的法定
纳税人是该私营公司,合同虽然约定了税收与出租方无关,但与税法规定不符,且承租方也未纳税,应由出租人即该公司承担纳税义务。根据上述情况,检查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补征房产税18000元,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8250元;对少缴的房产税和营业税加收滞纳金236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少缴的房产税和营业税、城建税处以1倍罚款260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对该单位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罚款500元。
在此
税务部门提醒相关纳税人,房屋租赁纳税义务不能因合同约定而逃避,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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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过程当中,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法定代表人
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根据你向我咨询的问题,建议你们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只能向当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了,通过法院的诉讼,才能更好维护你的最大利益,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再次进行追问咨询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给我进行详细分析。
居间方未履行义合同约定的义务算不算违约
你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