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供材料的票据处理分析

更新时间:2012-12-27 01: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关于甲供材料的票据处理分析什么叫甲供材料?就是甲方供应乙方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甲方是相对于乙方而言,在现实中一般指发包方,建设方;而乙方则指使用甲供材料的施工单位。甲供材料一般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较多。之所以甲方要采用供应拨付材料设备的方式开发房

关于甲供材料的票据处理分析

  什么叫甲供材料?就是甲方供应乙方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甲方是相对于乙方而言,在现实中一般指发包方,建设方;而乙方则指使用甲供材料的施工单位。
  甲供材料一般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较多。之所以甲方要采用供应拨付材料设备的方式开发房产,主要原因是甲方为了保证材料设备质量,使开发的房产在主要建筑材料的质量上得到保证,避免因材料质量缘故影响房屋结构及销售。因此,有了甲供材料,就会有甲供材料涉及的建筑营业税金问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甲供材料都要交纳建筑营业税金,只有那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所用的甲供材料才会涉及甲供材料建筑税金。

  以下就对几种甲供材料的涉税问题及票据的取得进行举例分析:
  一、某建筑施工企业A承包了一项目的主体建筑工程,甲乙双方的承包合同约定,该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混凝土、钢筋)800万由甲供,其余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合同承包总价(不含甲供材料)2000万,这种情况下的甲供材料的税金如何确认?
  税法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无论财务如何核算,其计税营业额都包含建筑安装工程所用的材料,因此,上例的计税营业额应为2800万(2000+800),至于这2800万营业额的税金92.4万(2800*3.3%)如何承担,则应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并交纳。税法规定材料包含在施工营业额中,但并不是说税金也要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交纳。因为工程造价(产值)是由料工费利润税金组成,在施工承包项目中,如果没有材料价款,则相应不再有材料金额的税金,相,如果建筑施工项目造价中包含了所有材料,则税金全部由施工方承担并交纳。所以,甲方可以凭采购材料的材料发票直接入成本,并相应完缴该材料的建筑流转税金。乙方也只根据自己承包范围的合同金额开具建安发票给甲方.。
  二、某建筑安装公司为该项目安装中央空调设备,主要设备空调260万由甲方采购供应,安装劳务为190万。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开具了190万的建安发票给甲方。这种方式的甲供材料设备的税金又如何确认?
  财税[2003]16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因此乙方的计税营业额为190万,也就是说,该设备价值不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相应的,这甲供设备也就不需要交纳营业税金。
  三、某铝合金门窗制作生产企业承包了该项目的门窗安装工程,签定了安装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了铝合金材料金额为300万,安装劳务费为80万。现在分为两种情况举例,一是该生产企业具备施工资质,二是不具备建筑安装资质。甲方该取得乙方怎样的发票?
  首先分析第一种情况:具备安装资质。
  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1)凡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纳税人;3)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安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4)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17号文的四个条件都同时满足,因此,甲方只需取得该安装企业提供的材料发票和安装发票即可。取得的材料发票300万可以直接进成本,不需要交纳建筑营业税金,因为这种情况下的材料不属于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117号文件所称自产货物主要有:①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②铝合金门窗;③玻璃幕墙;④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如铁塔、护栏、隔离栅等。除此之外,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委托工业企业加工生产的上述产品,视同自产货物。
  再谈第二种情况:不具备安装资质。
  由于117号文的四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才能分别纳税,不具备安装资质,则一律征收增值税,即不再属于营业税计税范围。因此,甲方取得的发票也就是乙方提供的材料发票。这样的材料发票直接入成本,不再交纳建筑营业税金。
在贯彻执行117号文时还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不同混合销售行为仍适用不同的规定
  对混合销售行为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税法上有不同的规定。117号文出台后,并不意味着这些规定都已改变。除117号文件所确定的符合条件的混合销售行为应依该文件征税外,其它的混合销售行为仍应按情况适用不同的规定。
  四、有人问,一家企业承包了他们单位的外墙涂料粉饰,最后竣工付款时,那单位拿的增值税材料发票来,他则要求该企业开具建安发票来才付款,双方争执不下,问我该怎么办?
  分析:该企业应是生产销售性质的企业,它这项经营业务是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生产批发零售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它单位(即非增值税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因此,该企业如果是增值税企业,它的混合销售行为就是全额征收增值税,所以材料发票是正确的。反之,如果该企业是建筑安装企业,则当然是全额的建安发票。
  1)是按纳税人是否兼营非增值税应税业务来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未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仅从事增值税应税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未兼营增值税应税业务(即仅从事营业税应税业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2)是对从事兼营业务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即既是增值税纳税人又是营业税纳税人),则按纳税人兼营业务在其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两者所占比重的大小来确定。如果年货物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则全部征收增值税,否则,全部征收营业税。
五、甲方与某园艺种植中心签定项目的绿化工程,有两个方案:一是直接与园艺中心签定绿化施工工程,包工包料总价200万,由园艺中心提供植物并栽种;二是由甲方向园艺中心采购苗木150万,再拿给第三方的专业绿化工程公司种植,专业绿化工程公司只收取种植劳务费50万。两种方案孰优孰劣?该取得何种票据?
  分别分析两种方案的税金,因为总价200万不变。
  第一种,园艺中心是增值税纳税主体,它200万包工包料的施工行为,是混合销售,甲方只需要取得园艺公司的增值税材料发票200万即可,不交纳营业税金。 [page]
  第二种,甲方取得园艺中心150万的苗木材料发票,第三方种植完成后,再支付50万的劳务费,取得建安发票。但150万的苗木材料发票,此时即要被认做第三方绿化工程公司的计税营业额,而这150万却是甲供材料,因此这甲供材料税金却要由甲方承担交纳了。
  所以第一种方案是唯一优案之选。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成本科目设置时,为以后方便自己核算甲供材料,以及与税务核查清理的需要,可以在建筑安装工程费子目下把门窗类材料,苗木类材料与其它的建筑材料分开,免得税务笼统的把所有材料认定为应交纳建筑税金的甲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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