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列为督办案件的贵港市锦绣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黄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从事煤炭经营的贵港市锦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批捕在逃),在无煤炭购进业务发生的情况下,找到从事煤炭销售中介的陈某,让陈某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给予“好处费”。陈某与黄某电话联系后,由黄某通过广东汕头人周某虚开了一份票面金额654888元,税额85135.44元,价税合计740023.4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曾某。2004年10月12日,曾某将60400元的“开票费”交给陈某,陈某将其中的1200元作为“好处费”留下后,余款59200元给了黄某。2004年11月8日,曾某将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贵港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85135.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