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伤者追加索赔被驳回

更新时间:2012-12-26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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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霍小姐被刘女士撞伤后与刘女士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刘女士支付其受伤后6天内的医疗费及误工费、营养费1000元。但是,霍小姐的腿后来又接受了长期治疗,于是霍小姐诉至法院,要求追加索赔10000元。近日,顺义法院依法审结此案,驳回了霍小姐的诉讼请求。原告霍小姐诉称
霍小姐被刘女士撞伤后与刘女士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刘女士支付其受伤后6天内的医疗费及误工费、营养费1000元。但是,霍小姐的腿后来又接受了长期治疗,于是霍小姐诉至法院,要求追加索赔10000元。近日,顺义法院依法审结此案,驳回了霍小姐的诉讼请求。

   原告霍小姐诉称,2008年7月29日,其上班时,被告刘女士驾驶摩托车将其左膝撞伤,休假7天吃药治疗。后经单位领导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其左膝一直疼痛难忍,于是去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治,经诊断要求其休假理疗,加外用药。原告经休假122天进行治疗,现仍未痊愈,还在治疗之中。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女士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0000余元。

   被告刘女士辩称,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提出调解,双方于2008年8月3日在厂领导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霍小姐与被告刘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后,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将当事人的侵权之债转为合同之债。调解书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守。现被告已依调解书履行了全部义务,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霍小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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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动态
不太明确你表述核心,猜测是某事已发生三次,前两次已处理相关钱款,这次又有2000元下来,能否补充说明
您好,要看涉及的情况,比如犯罪涉及的数额。
是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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