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问:其子(13岁)在上学途中被一三轮车挂倒,接着被紧随其后的货车从身上辗过,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男孩无责任,在其主持下,我与三轮车、货车主达成赔偿协议,即三轮车赔偿2万元,货车赔偿4万元,现已履行完毕。通过咨询,我认为得到的赔偿太少,能否要求增加?向法院提起诉讼能否胜诉?
律师答:
杨女士和肇事车主之间虽说是在交警队主持下达成了协议,但其与肇事车主签订合同的行为却是一种民事行为。如果杨女士能够证明在协议签定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形: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杨女士之子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得的损害赔偿额远高于6万元,即可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杨女士仅仅要求变更,则人民法院不能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