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选择诉讼法院很重要
更新时间:2012-12-26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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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基本案情】2006年8有20日,甲在广东惠州被来自深圳的乙所驾驶的轿车撞伤,公安交通部门认定乙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甲无责任。2006年11月28日,甲治疗终结并申请了伤残鉴定,甲子女均已成年,有一老母亲78岁无劳动能力。后经公安交通部门调解不成,甲一怒之下就向惠州
【基本案情】
2006年8有20日,甲在广东惠州被来自深圳的乙所驾驶的轿车撞伤,公安交通部门认定乙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甲无责任。2006年11月28日,甲治疗终结并申请了伤残鉴定,甲子女均已成年,有一老母亲78岁无劳动能力。后经公安交通部门调解不成,甲一怒之下就向惠州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向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46,585元。
【律师点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也就是甲既可以向惠州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深圳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深圳与惠州相比,无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消费性支出均高很多,本案甲若选择在深圳起诉,就可以适用深圳的标准,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相对而言也会高出很多。
因此,交通事故当事人在选择诉讼法院的时候,一定要综合考虑各管辖法院所在地的经济状况以及异地诉讼成本等因素,做出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策略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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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很遗憾 不能
参考 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登记为农业户口的当事人举证证明其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受害人事发时为农业户口,一审起诉前因正常的原因和正当的途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地区居住一年以上:
(1)事发前至事故发生时已满一年的暂住证;
(2)城镇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3)城镇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书面证明;
(4)受害人为产权人(包括共有人)的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证明及在事发前实际入住此房的居住地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
(5)事发前在城镇工作满一年的劳动合同及社保、工资等其他原始证据;
(6)事发前在城镇工作满一年的雇佣证明及工资领取流水账目等原始证据;
(7)事发前在城镇学习满一年的学籍证明或入学通知书及学费缴纳凭证、学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