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更新时间:2012-12-26 10: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人与机动车一方之间的侵权关系,以及机动车一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都不难理解。相对而言,较难把握的是行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当肇事机动车事先参加了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诉讼中,承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人与机动车一方之间的侵权关系,以及机动车一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都不难理解。相对而言,较难把握的是行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当肇事机动车事先参加了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诉讼中,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以下三种不同的理解和作法: 一、受害人直接起诉机动车一方,当后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追偿。 其中的机动车一方,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民事理论,应是指与行人相对的另外一方当事人,主要是指机动车的所有权人。但如果属于职务侵权,则是指肇事司机所在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如果是雇员为了完成雇主指派的任务而侵权,则是指应承担替代责任的雇主。 这种观点认为,应严格区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其一是行人与机动车一方之间的侵权关系,其二是机动车一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当行人作为受害人行使索赔权时,其案由是侵权,因此只能依法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至于机动车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而与本案无关。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既无民事法律关系,也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二、受害人直接起诉机动车一方,保险公司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这种观点认为,虽然保险公司与行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行人应基于侵权法律关系直接向机动车一方主张权利。但机动车一方是否应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决定着机动车一方是否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行人与机动车一方之间的侵权诉讼的结果,必然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保险公司虽然不是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但却因与该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获得了诉讼第三人的身份。 三、受害人可以把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从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表面而言,这种做法似乎没有道理,而且经常受到责难。反对者认为,受害人不应直接对保险公司索赔。主要理由是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就侵权关系而言,保险公司并不是侵权人,机动车方才是侵权人,因此应由机动车方向受害人承当赔偿责任;就合同关系而言,与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合同并交纳保费的是机动车所有权人。受害人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不应享受合同中的权利。当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虽然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其性质是合同责任。依照合同相对性的原理,这是其对被保险人即机动车所有权人的责任,而不是对受害人的责任。因此在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受害人把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当然也就没有法律和理论依据。 笔者认为,受害人应有权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上述观点之不足在于忽视了债权发生的法律依据。依照《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可见债的发生根据有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两种情形。特定当事人之间即使没有合同关系,也完全可能由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法定之债。《合同法》所规定的代位权之债就是典型的例证。诚然,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确实没有合同关系,但这只能证明二者之间没有合同之债,而不能推而广之,以为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债的关系。事实上,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具有法定之债的关系。原因在于: 1、2004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在不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前提下,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赔偿的责任,也即赋予了受害人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诉权。 2004 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3条进一步明文规定: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虽然根据《立法法》,公安部的规定并非法律或法规,而只能属于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但其作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文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且不构成对上位法的违反,因此关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参照适用。 2、《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保险法作为《合同法》的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其中关于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应属债权相对性的例外。 无须讳言,《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保险法》所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并非同一概念。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具有准社会保险的性质,并且具有绝对的强制性;而后者属于商业保险,法律并未赋予其强制性。即使按照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规章而在局部地方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也仅仅是相对的。后者作为商业性的险种,在各地普遍存在。但前者作为一种准社会保险,在我国现阶段尚未推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规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首部法律,相关的配套措施尚未建立起来。反对将二者相提并论、从而否定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规定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责任的观点,并非毫无道理。 但是,在我国统一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推行以前,作为过渡时期的权宜之计,考虑到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险与准社会保险性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间高度的相似性,由保险公司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受害人直接赔偿,显然有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实现分散风险这一保险制度最主要的功能。因此作为保险业的最高主管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4月26日发布了《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并明确指出:中国保监会正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简称《条例》)的起草和研究论证工作,该《通知》还要求各保险公司在《条例》正式出台前,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在全国实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该项《通知》,对各保险公司具有当然的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依照该精神,向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直接承担起《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责任。受害人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保险公司依照保监会的规定,不应行使抗辩权。当然保险公司实际承担的责任,不应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至于受害人所蒙受的超出保险公司责任限额以外的损失,则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肇事方承担。 (作者单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中心)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有没有报警?可结合案情咨询律师
我是老板我家司机给我家员工撞伤了膀胱裂缝在法律上怎么赔偿?我和司机有劳动合同?在法律所谁是第一责任人
司机是职务行为 由你承担责任,司机有重大过失的,你承担责任之后向司机追偿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赔付的问题
不合理,可以通过法院处理。
被告来不及躲闪撞到了原告,交警说什么责任钱也得我们花,并做伤残鉴定10级。我们该怎么办
先由交警作出责任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
但是现在交警根本不给你进行责任划分,只是让你协商解决,如果不愿意协商,就自行到法院进行解决,现在该怎
当时是要求交警部门出一份责任划分书,但是交警只说建议所有费用由机动车司机这边垫付,等伤者出院了在说,如果不同意你们自己调节,在跟他要责任认定书时他们就不在理你了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
大家都在问
  • 573人咨询过
  • 694人咨询过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