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2、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
4、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例如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
1、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为五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2、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
3、同等责任也分情况:
(1)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赔偿方式是,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己承担50%,如果双方谁有保险,就可以用保险公司赔偿。
(2)如果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损失方50%由对方赔偿,另50%由自己承担,有保险就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一方先用交强险赔偿对方,超出部分各自承担50%。
《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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