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交通事故处理最核心难题

更新时间:2012-12-26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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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最核心的问题就是钱!钱的问题一直在困绕着事故处理工作。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扣留事故车辆只是为了检验鉴定的需要,不能为了逼驾驶员垫付而扣车抵押,垫付和赔偿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交通警察不应该插手民事纠纷,这些规定全中国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最核心的问题就是钱!钱的问题一直在困绕着事故处理工作。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扣留事故车辆只是为了检验鉴定的需要,不能为了逼驾驶员垫付而扣车 “抵押”,垫付和赔偿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交通警察不应该插手民事纠纷,这些规定全中国的事故处理交警都明白,观念都可以改变,但却无法转变。这个最核心的问题主要是:
一、医疗机构开天价造成矛盾进一步加深。虽然《交安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但是中国的医疗制度改革,医院为了追求效益,以至医院只认钱,造成伤员没有得到及时治疗,例如,某事故伤员颅脑损伤,因伤员是农民,医院担心伤员亲属没有支付能力,结果把伤员放在走道,期间不作任何检查和处理,结果伤员趟了六个钟后死亡(伤员亲属不追求医院的责任,反而责任交警不及时要司机垫付,真怪事!);医院见钱眼开,乱收费造成伤员医疗费用人为地升高,是处理事故难处理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当事人有足够的费用垫付,伤员自然得到最全面的检查,最先进的治疗和最好的药品,结果费用成了天文数字,双方的矛盾升级,不但双方当事人受害,交警的麻烦也少不了。
二、交通事故救助制度不完善。主要取决于国民素质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然而,说中国穷,在意识形态上、铺张上却很大方,花费的银两不少,但没有多少个人愿意掏出几元钱交投保预防意外,是中国保险业不发达的原因之一,一旦发生意外得不到社会的互助,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医治费用无法及时支付,为此造成伤员没有得到及时救治,当事人的矛盾无法调和,交警的处理公正受到影响等一系列问题。 虽然实施了机动车强制保险,机动车强制险无法根本出解决问题,按强制险责任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但区区8000元根本无法满足救治的需要。
三、矛盾集中在交警头上是观念无法转变的原因。中国人有句老话“做好人做到底,送佛送到西”,既然交警到现场处理,就按老话“为人为到底”吧,这是绝大多数人的认识,不但百姓是这样认为,各级领导也是如此,按规定检验鉴定后立即归还事故车辆,伤者一方因费用没有着落而告状,上级部门或领导动怒就不好办,本人在支队事故科,经常有群众来反映“司机没交钱,交警将车放了,肯定是得了驾驶员的好处”,费了半天功夫才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清楚,多数群众还是通情达理的,但是,领导在电话中说“为什么没交钱就放车了?你们懂不懂办案?” 我们面对群众好说,面对努气冲冲的领导该怎么说?如果通过扣车的方法促使驾驶员垫付,不及时归还车辆,吃起官司更不好办。所以,上述矛盾集中在办案民警头上,左右为难,逼使大家在事故处理当中能拖则拖,能糊则糊,八仙过海各显神通,造成了事故处理普遍不规范的局面,矛盾集中在交警头上,处理不公的问题自然产生,观念无法转变。
四、法律授权当事人自由选择解决赔偿纠纷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交安法》后,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着重于调查事实和原因,处罚违法行为,不卷入当事人的民事纠纷,按理说是往好的方向发展,可以说是一大进步,当事人的纠纷可以自愿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表面上看似乎是好的,但实践证明存在很多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现场的情绪不稳定,容易冲突的现象难以避免,但是,赔偿纠纷造成的矛盾更为严重,没有在处理机关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纠纷往往发展成被逼“自愿”,由此引发冲突不少见,轻的影响到个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严重的发展为群殴,甚至行凶,交通事故本来造成一人受伤,但因此引起斗殴致使多人受伤住院,本来造成一人死亡,却因此多拉几个人进来陪葬。可悲![page]
针对上述问题,希望尽快修改《交安法》,寻求解决交通事故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的途径:医院少宰一点,当事人按过错比例分担,确实没有赔偿能力的,政府应及时救助。
一、规范医疗市场。针对医院普遍存在乱收费的现象,钦州市实行了交通事故医疗费预估和审核认定制度,控制乱收费现象,目的是降低交通事故伤员医治成本,使之趋向合理,但因此触动了一些部门和一些人的利益,阻力重重,部门之间不协调,措施不力,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希望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并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措施,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规范医药购销行为,有效控制医院的乱收费,最终使得伤(患)者受惠。
二、按过错比例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本来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应按照民法过错原则赔偿,然而,《交安法》将责任硬生生地推到机动车一方的做法是极端错误的,损害了机动车一方的利益,建议取消《交安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其实是“以伤为论”,是个不讲道理的规定,保护了违法的行人,忽略和损害了守法驾驶员的利益。
三、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发挥民政救助,政府从财政中拨款成立基金会,求助那些确实无能力赔偿的当事人;可能有人认为,政府财政困难,没有能力在财政中拨款建立基金,但个人认为,政府或部门少开一点会,少一点形式,官员们少一点外出考察,接待时少饮一二杯,节约10%即可,上述问题迎刃而解。
四、强制保险不是解决上问题的有效办法。
1、中国实际保有量中,能正常入户、年审的车辆大约一半(发达地区较高,落后地区较低),在这些正常年审的车辆当中,不可能全部参加强制保险,也就是说,只有少数车辆参加强制保险,通过少数强制保险解决全部交通事故是万万不可行的。
2、强制保险将责任嫁祸到广大驾驶同头上的做法极不合理,应该取消。
3、强调机动车方或保险公司赔偿是不对的,这样进一步增加了车辆的运输成本,治理车辆超载更不现实,对预防减少交通事故不利,以人为本成为空话。
政府应大力宣传,提高全民投保的意识,通过保险为当事人分散风险,使当事人不因事故赔偿问题影响今后的工作和生活。
五、发挥交警、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的作用。
1、交警只负责调查事故事实和分析成因。交通事故事实是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基础,因此,交通事故事实的调查十分重要,交警事故处理人员必须严格按办案程序规定调查、鉴定,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科学合理地分析事故成因(这是交警专长,任何部门无法代替)供法院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而不考虑当事人的责任和费用问题,以免对调查和分析的公正性、合理性产生影响。
2、通过法院解决费用的垫付问题。目前法律明确在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和基金会支付,但上述表明是不可行,费用的垫付主要还是依靠当事人自己解决,医疗费用没有着落,因此,有必要由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以及初步查明的事实解决当事人垫付费用的问题,保障伤员得到及时的治疗。
3、法院降低门槛,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按理说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但我们要应充分考虑国情,尽量避免当事人“自愿协商”引发的治安或刑事等社会问题,避免交警卷入当事人的纠纷,因此,法院要降低门槛,使更多的事故纠纷通过诉讼方式解决。[page]
所谓降低门槛,首先,诉讼手续和程序从简,避免当事人被烦琐的手续吓退,其次,取消诉讼费,交警在调查处理交通事故的费用非常高,但一分钱的收费都没有,法院坐堂审案没有任何费用支出,建议取消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费。最后,代理律师实行低收费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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