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交通事故可否由交警部门处理?

更新时间:2012-12-26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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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非道路可否由交警部门处理?所谓“非道路”是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所称的道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规定的乡道及四级公路以下(不含乡道及四级)的路段,包括不允许社会通行的城市内路段和村道。“非道路交通事故”

非道路可否由交警部门处理?



所谓“非道路”是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所称的道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条规定的乡道及四级公路以下(不含乡道及四级

)的路段,包括不允许社会通行的城市内路段和村道。

  “非道路交通事故”就是指在上述路段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参照本法规定办理。所以交警部门也可以对非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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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方式
您好,(1)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2)检验交通事故死者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剖验交通事故死者尸体,应当征得其亲属或者代理人的同意。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经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解剖尸体。境外来华人员的尸体经法医检验的,由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取得死者家属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同意解剖的书面证明。(3)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境外来华人员尸体的处理,应当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意愿。尸体在当地火化的,应当由死者亲属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提出书面申请后,方可进行。尸体运送出境的,由死者家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办理手续。(4)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查明的,须在地区(市)一级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登报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费用由另一当事方预付。其遗物应当妥善保管或者上交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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