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3-03-27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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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好意同乘,就是无偿的好意乘车,即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好意同乘者,就是在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机动车内的无偿乘车人。其特点是:第一,同乘者搭乘他人机动车,机动车的运营者为一方,提供车辆,同

  所谓好意同乘,就是无偿的好意乘车,即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好意同乘者,就是在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机动车内的无偿乘车人。其特点是:第一,同乘者搭乘他人机动车,机动车的运营者为一方,提供车辆,同乘者为一方,搭乘该机动车。第二,所搭乘的他人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而是为了自己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如果主要的运营或者行驶目的是为机动车自己的目的,为了同乘者的目的而略作其他行驶,也视为好意同乘。第三,搭乘者搭乘机动车为无偿,因为有偿则为客运合同所调整。专门迎送顾客或医生或他人,虽为无偿,但不是搭便车,不属于好意同乘。同乘者提供部分燃料或燃料费的,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视为好意同乘者,有的不认为是好意同乘者,但是一般划在好意同乘的范围内加以研究。第四,同乘者应当经过机动车保有人的同意,未经同意而搭乘者,不构成好意同乘。

  因此,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规则是:

  第一,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作为一般受害人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这种赔偿的性质应当是补偿,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确定适当的补偿数额,但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

  第二,对于提供一定的燃料、燃料费或者交通费、过路费、过桥费等费用,数额低于客运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费用的,可以参照客运合同损害赔偿的标准,以适当低于该标准、高于单纯的好意同乘的补偿标准确定赔偿责任。

  第三,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造成,应当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的过失为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且与驾驶员的过失具有共同原因力的,应当按照过失相抵的原则处理,按照过错和原因力的比例,分担损失。对此要说明的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对于支付费用的同乘者,虽然机动车的行使目的并非为同乘者个人,但是应当按照客运合同的规则处理,造成损害,驾驶员和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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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应该如何理赔?
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伤者可以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索要赔偿。如果无法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来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你好,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的方法: 1.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 若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足,根据以下原则分担责任: -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赔偿流程上,首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若仍有不足或未投保商业保险的,则由侵权人承担剩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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