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限制或拒绝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范围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2-12-26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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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现象:实践中,有不少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准备复核或在起诉后向法院提起异议,但当他们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

      案例 ▎现象:

      实践中,有不少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准备复核或在起诉后向法院提起异议,但当他们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提交书面的“当事人查阅证据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经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安排其查阅”等规定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时,交警部门通常限制查阅、复制、摘录为事故现场照片、勘查图以及申请人一方的询问笔录,而对其他资料以“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 或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予以拒绝。 交警部门在解释疑惑时,以“想查等你起诉到法院后申请法院来调取”作为解答。

      律师观点:事实上,由于交警部门某种自我保护致使事故的证据没有公开,当事人在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时无法提供有利于自己的异议证据,再加上系统内部因素等综合原因,使复核大多流于形式,从而是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心存不佳心理,甚至会出现不良后果。如果最终选择向法院起诉,也增加了维权成本。

      交警部门越是不让全部复制,越导致当事人感觉责任认定有问题,就会对交警部门产生怀疑,就会迁怒于承办民警。而实际上,有时办案人也未必能“独善其身”,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也会使其无能为力,爱莫能助。

      对此需要探讨的是,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究竟是否属实,是确有要求还是交警部门的自我说法?退一步而言,即使属实,“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是否可以不受约束和限制?另外,对于交警部门搜集的证人证言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必须全部保密吗?作为非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证人,应该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权查阅、复制和摘录。

      对“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的范围没有一个明确而权威的解释,公安部的规章只有其自己有解释权。这个现实致使交通事故执法中出现了不少混乱现象。在此,律师建议,公安部能就此问题尽早作一明确为宜。

      律师提醒:查阅、复制、摘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是当事人的权利,如遇警方拒绝可依法力争。同时,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一种证据,交通事故双方均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而要求重新认定,所以,戚谦律师认为,不论肇事方或是受害方,都应尽早查阅、摘抄、复制事故卷宗,以早做准备。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 第八十五条:“ 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交通事故案件,需要调用案件材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将交通事故正卷正本移交给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复制交通事故正卷副本与交通事故副卷一并存档。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提交书面的“当事人查阅证据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经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安排其查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自费复制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复制的材料上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事后将 “当事人查阅证据申请”与交通事故副卷一并存档。”

      附件: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申请书

      ×××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申请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 现住址或单位××××××× 申请人于××××年××月××日×××时, 在××××××××××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后做出×××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于××××年××月××日向申请人送达。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八十六条,申请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如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记录、当事人陈述、询问材料等,请予批准。

      申请人 (盖章或捺指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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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复核,证据资料等我是不是有权进行查看、拷贝?
交警部门一般是在进行现场调查的10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但是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则是在检验或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的5日内制作事故认定。如果交通肇事逃逸的,则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赔偿的问题,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了的话,可以直接起诉。责任由交警部门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进行划分,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影响双方损失的赔偿比例,而损失既有物质损失也有人员伤亡损失。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具体伤情,可能赔偿以下16个法定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其他财产损失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金额是12.2万,但不同伤残情况下赔付的最高额不一样。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内先承担责任,之后不够的才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来承担责任。责任由交警来进行划分,所以你关心的问题应该是责任划分以后自己或对方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情况,需要知道具体的人员伤残情况以及财产损失情况。因为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关键信息无法确认,所以需要向你询问一些信息才能进一步确定。需确认的问题:事故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故是发生在江苏-盐城吗?是什么户口?你关心责任如何划分,是不是想知道最终的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后续的治疗费用由医院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治疗证明吗?需要治疗多少次?具体的都包括哪些费用?如有需要,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或添加微信,个人首页的手机号就是微信号。
查阅、复制本案的相关案件材料
你好,请问您主要是想咨询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