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离婚未到庭按撤诉处理(原创)
更新时间:2013-03-27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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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起诉离婚未到庭按撤诉处理(原创)原告许某诉称:双方自由恋爱结婚,生有一名男孩,现已十八岁。恋爱时感情还好,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甚至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被告成某收到民事诉状后,依法聘请江西景德
原告起诉离婚未到庭按撤诉处理(原创)
原告许某诉称:双方自由恋爱结婚,生有一名男孩,现已十八岁。恋爱时感情还好,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甚至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被告成某收到民事诉状后,依法聘请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沈英华律师担任代理人。代理人经过调查得知,原告在起诉前已经单方处置了部分共有财产:1、取走了银行全部存款;2、将一部昌河牌汽车转让;3、带走了所有购买宅基地的证据。为此,被告申请人民法院作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并在第一次开庭时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同意离婚;
二、如儿子考上大学,费用由双方分摊;
三、依法分割下列共有财产:其一,根据法院调取的《土地让售协议》、方甲、方乙谈话笔录等,证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有资金10万元购买了方甲承包的土地,属于双方共有,应当作价分割;其二、根据法院从银行调取的证据,证明原告在2008年4月19日从该银行提取并转移存款6万余元,属于共有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其三,原告已经当庭承认,其已擅自将被告名下的昌河牌汽车一辆出售给于某,得款3万元,属于共有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其四,住房一套约70平方米,同意赠给儿子结婚,店面二间,同意各得一间。
休庭数月后,法院传票通知双方于2009年3月11日继续开庭,并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开庭当日,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遂于2009年3月15日裁定: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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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庭,是不是代表已经结婚成功了
能不能离婚,需要根据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看,看选择哪种离婚方式,看你们之间是否存在可以判离婚的情形等。离婚有两种方式选择,一种方式是双方协议离婚,协商好双方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相关离婚手续,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另一种方式是去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这种情况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根据男女双方之间的情况来判定的,主要是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吸毒、赌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难以治愈的身体缺陷或疾病等情形。
离婚起诉原告在开庭日可以撤诉吗
去法院诉讼离婚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三份起诉状;
2、你们双方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3、你们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或者婚姻关系证明书(起诉时仅需提供复印件,如果起诉的时候没有结婚证,可以去结婚登记地的民政局开具“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作为双方婚姻关系证明);
4、如果要分割财产,应当提供待分割财产的有关资料,比如房屋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等;
5、有小孩的,需要小孩的出生证、户口簿或者常住人口登记卡、社区证明。
带上以上材料,去法院立案,立案后等待通知,积极参加诉讼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