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三轮车违章停放,一辆摩托车撞在三轮车上,导致驾驶员死亡,坐在后座上的驾驶员妻子受伤。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三轮车主潘某赔偿原告43520.51元。
2003年10月9日18时20分许,沛县农民朱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载着妻子张某沿郑沛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41KM+650M处时,撞在违章停在该处的被告潘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尾部。朱某死亡,原告张某受伤,摩托车损坏。
该事故经沛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双方均有责任,朱某负主要责任,潘某次要责任。潘表示不服该认定书,并向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申请重新认定。2004年1月18日,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新的认定决定书,对原责任认定书予以维持。
2004年3月15日,摩托车手的妻子张某,父母朱广孝、司瑞美将三轮车主潘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在40%的范围内赔偿因朱某死亡所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其父母朱广孝、司瑞美的生活费及摩托车损失,合计59112元。
沛县法院于7月30日审理此案。被告潘某未进行答辨。法院认为,朱某驾驶摩托车撞在被告潘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尾部,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死亡,潘某应在其所承担责任的范围(30%)内对三原告朱广孝、司瑞美、张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