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快速处理不认可口头约定
更新时间:2012-12-26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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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赔偿,事后“反悔”而引发的第一起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纠纷在东城法院宣判。肇事司机毕女士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事故发生时双方已经约定150元赔偿金解决问题”被法院以双方约定不明确为由判处赔偿的哥诚师傅误工费等损失共计600元。今年6
因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赔偿,事后“反悔”而引发的第一起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纠纷在东城法院宣判。
肇事司机毕女士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事故发生时双方已经约定150元赔偿金解决问题”被法院以双方约定不明确为由判处赔偿的哥诚师傅误工费等损失共计600元。
今年6月28日,在距离“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生效还差2天时,毕女士驾车与的哥诚师傅的车发生刮蹭。毕女士当场承认自己负全责,并口头同意支付150元的赔偿金和汽车修理费。因“快速处理”马上就要生效,于是毕女士在保险公司填写了“快速理赔单”。
“我给她打了5天电话都没找到她,怕她不认账就没敢提车。”诚师傅在法庭上表示。因为耽误了5天的工作,诚师傅要求毕女士赔偿自己5天的误工费和车份儿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毕女士的说法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但诚师傅的修车时间在2天之内较为合理,因此以该时间段计算判处毕女士赔付600元。
法官同时表示,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只要双方就赔偿金达成书面协议,并签字认可,就具备了法律效力,都应按期执行。
今年6月12日,市交管局及保监会北京监管局联合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并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7月1日以后,凡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害,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自行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后,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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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申请怎么写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