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保险赔偿

更新时间:2012-12-26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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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事故死亡保险赔偿案例介绍:3月13日,泾县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泾县华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77478元。2006年3月20日,原告泾县华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
交通事故死亡保险赔偿 案例介绍:3月13日,泾县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泾县华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77478元。 2006年3月20日,原告泾县华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

   交通事故死亡保险赔偿

   案例介绍:3月13日,泾县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泾县华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77478元。

  2006年3月20日,原告泾县华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将皖p41732号货车在被告处办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时原告还向被告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特约附加保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是自2006年3月24日至2007年3月24日止。2006年5月16日,皖p41732号货车的实际车主戴某在江苏溧阳境内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冯某某当场死亡。2006年5月31日,冯某某亲属将本案的原、被告共同诉至溧阳市法院。2006年6月30日,溧阳市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受害方物质损失合计人民币291303.78元,并根据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判决由本案被告直接赔偿给受害方人民币5万元, 余款由本案原告先行赔偿,再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处理。

  判决生效后,本案被告直接向冯某某亲属赔偿了人民币5万元。同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案被告又替本案原告预付保险款人民币163825.78元。本案原告所承担的给付受害人亲属的剩余赔偿款77478元未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泾县财保公司上述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这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自己倒下造成车辆碾压其头部而死亡的,认为本案原告在这起事故中无重大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应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理赔,现被告已赔付了213825.78元,故不应再承担剩余赔偿款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已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由原告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被告负责赔偿。从本案案情看,虽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认为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查证而没有作出责任认定,但溧阳市法院已作出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这实际上就是认定机动车方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所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责任应当全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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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关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应当赔偿的费用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死亡赔偿金。其中,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二十倍。 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下,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若保险赔偿不足,则根据以下原则确定赔偿责任: 1.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若双方均有过错,则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则由机动车一方负责赔偿;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若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则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若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父亲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怎么分
您好,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相当于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