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撞死人,保险公司要赔偿
更新时间:2012-12-26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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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8年5月24日14时10分许,曾某某驾驶轿车沿省道32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射阳县陈洋镇条洋村境内路段,撞上前方张某某(原告夏某某之子、佟某某之夫、张某之父)由路南向路中骑行的自行车后又撞到停在路中绿化带旁边倪某某的自行车,致张某某当场死亡,自行车损坏。射阳县公2
2008年5月24日14时10分许,曾某某驾驶轿车沿省道32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射阳县陈洋镇条洋村境内路段,撞上前方张某某(原告夏某某之子、佟某某之夫、张某之父)由路南向路中骑行的自行车后又撞到停在路中绿化带旁边倪某某的自行车,致张某某当场死亡,自行车损坏。射阳县公
2008年5月24日14时10分许,曾某某驾驶轿车沿省道32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射阳县陈洋镇条洋村境内路段,撞上前方张某某(原告夏某某之子、佟某某之夫、张某之父)由路南向路中骑行的自行车后又撞到停在路中绿化带旁边倪某某的自行车,致张某某当场死亡,自行车损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08年5月31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临事判断、操作失误,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事后曾某某与原告夏某某、佟某某、张某达成和解协议。曾某某驾驶的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三原告起诉要求死亡赔偿金11万元由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被告辩称:曾某某是醉酒驾车,故被告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张某某自行车相撞,致张某某死亡,曾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已与原告夏某某、佟某某、张某达成赔偿协议,故在本案中不再处理。其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认为曾某某是醉酒驾车,不应承担责任。但依相关规定,驾车人在醉酒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除财产损失以外的非财产损失仍需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对原告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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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强险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关于肇事逃逸,交强险一般会在除特定情况外的条件下赔偿。这些特定情况包括驾驶人无有效证件、醉酒驾驶以及机动车被盗或故意制造事故等情况。事故发生后应尽快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同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明确责任和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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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伤者的损失
对于肇事逃逸的情况,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通常情况下,交强险会进行赔偿,而商业险则可能不赔。具体的操作流程包括:立即报警、联系保险公司、提供事故相关证据,然后根据保险类型和交警的判断来处理赔偿事宜。如果不确定如何处理,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保险公司客服。
车撞死人保险公司赔不赔钱
关于车辆撞死人后逃逸的问题,保险公司可能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但具体赔偿情况还需根据保险合同和事故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逃逸后被逮捕,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并且这一行为也可能影响保险赔付。建议您立即停止逃逸行为,主动配合调查,并尽量与受害者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如涉及任何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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