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交通肇事 雇主承担赔偿
更新时间:2012-12-26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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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被告人熊某系清流县某汽车修理所雇工.2002年12月23日晚,晚上熊某无证驾驶在该所修理的吉普车外出试车,行驶途中与行人裴某发生碰撞,造成裴某死亡、吉普车撞坏。之后,被告人熊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回到修理所连夜把撞坏的部分修好以毁灭证据。12月
[案情]
被告人熊某系清流县某汽车修理所雇工.2002年12月23日晚,晚上熊某无证驾驶在该所修理的吉普车外出试车,行驶途中与行人裴某发生碰撞,造成裴某死亡、吉普车撞坏。之后,被告人熊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回到修理所连夜把撞坏的部分修好以毁灭证据。12月24日,被告人熊某回湖南省望城县老家。2006年2月4日,被告人熊某被湖南省望城县公安局抓获。该事故经轻流县公安局交通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熊某负全部责任。2006年5月12日,被害人裴某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熊某、附带以事诉讼被告人汽车修理所赔偿原告人
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计人民币229523元。
[审判]
2006年6月,清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
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5年。雇主汽车修理所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等费用计人民币71413元。
[评析]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徙刑。
本案被告人熊某无证驾驶汽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肇事后逃逸并修理肇事车辆以达到其故意毁灭证据的目的,符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物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民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5年。
同时,被告人熊某系某汽车修理所雇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工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西安民事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汽车修理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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