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村妇女在县城蹬三轮从事人力载客,发生交通事故,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误工费等损失。
案情介绍
8月10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4万余元。
2011年3月25日,被告张**驾驶赣DM1068号微型客车,途径泰和县白凤大道与澄江大道交叉口处时,拐入西侧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将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行人力三轮车的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毁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入泰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日,花费医疗费9307元。事故经泰和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凤不负事故责任。2011年4月25日,原告的伤势经鉴定,结果为未达伤残等级,出院后继续治疗费1500元,伤后休息四个月,花费鉴定费250元。肇事车赣DM1068号微型客车车主为被告张**,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险。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张清支付了其医疗费9307元。原告刘凤系农村户口,但自2007年开始一直同儿子龙**在泰和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租房居住,并在泰和县城从事人力载客,其向法庭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当地居委会证明、个体户营业执照及县城管局出具的原告在县城从事人力载客的证明,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为泰和县城。因原、被告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标准无法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依法享有请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的权利。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为泰和县城,其要求误工费等相关费用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赣DM1068号微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险,被告保险公司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原告继续治疗费等损失,超过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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