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附录B--B.2 伤残标准中列出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C=Ct×C1×(Ih+∑Ia,i) 对上述公式的解读,过于繁复难懂。不如直接表述为: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
一、赔偿责任系数分别为: 完全责任100%; 主要责任90~60%; 同等责任50%; 次要责任40~20%; 轻微责任10%。
二、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一级100% 二级90% 三级80% 四级70% 五级60% 六级50% 七级40% 八级30% 九级20% 十级10%
三、附加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一级10% 二级9% 三级8% 四级7% 五级6% 六级5% 七级4% 八级3% 九级2% 十级1%
四、限制条件:
1,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不得大于10%,即:附加累计的总和以1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2, 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不得大于100%,即以10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五、举例:
假设:有三个伤残等级分别为六级、九级、十级,取其最高伤残等级 六级 的赔偿指数为基本指数:50%,将其低等级 九级 和 十级 的赔偿指数转换为附加指数分别为:2% 和 1% ,则其三个伤残等级的综合赔偿指数为:50% + 2% + 1% = 53% ;
又假设:伤残赔偿总额为:100000 元、 赔偿责任系数为主要责任,并取值为: 80% 那么: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 100000元×80%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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