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履行义务
更新时间:2012-12-26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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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1)事故的当事人,须出示驾驶证或有关身份证件;(2)事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须出示有关身份证件或证明材料;(3)事故车主或车辆单位负责人,须出示有关身份证件或证明材料;(4)事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事故的当事人,须出示驾驶证或有关身份证件;
(2)事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须出示有关身份证件或证明材料;
(3)事故车主或车辆单位负责人,须出示有关身份证件或证明材料;
(4)事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
委托代理人,须出示有关身份证件或证明材料,以及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
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5)上述人员须经公安机关同意,参加事故处理的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交通事故当事人需办理的手续:
(1)配合公安机关勘察事故现场,并在
交通事故现场图上签字;
(2)接受询问,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故发生情况,提供证人;
(3)交通事故造成财物损失的,应出具本市物损评估部门出具的物损评估书;
(4)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应出具验伤证明、病史资料、治疗费用凭据;
(5)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出具死亡证明材料;
(6)一般以下事故的当事人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案发地公安局申请责任重新认定;重大以上事故的当事人,须向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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