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江苏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苏高法电【2009】69号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8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元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1978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57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328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09年2月4日
江苏2008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6378元 2、江苏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715元 3、江苏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561元 4、江苏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7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