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上海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12-12-2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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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2006〕114号关于调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及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2006〕114号关于调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及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上海统计局发布2005年有关统计数据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现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职工平均工资26,82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45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4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73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265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59岁以下372,90060—74岁18,645╳年限75周岁以上93,225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59岁以下166,84060—74岁8,342╳年限75周岁以上41,710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13,773╳年限农村居民7,265╳年限丧葬费13,411.50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18,645╳年限╳伤残等级农村居民8,342╳年限╳伤残等级住院伙食补助费20╳天营养费20~40╳天
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的各项数据以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05年有关统计数据为依据确定。由于市统计局尚末公布2005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继续沿用市统计局公布2004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待市统计局公布2005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再予以调整。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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