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6日,徐先生将自己的风神蓝鸟车送到4s店维修保养,双方签署《委托维修估价单》,承诺交车时间是4月28日。但28日凌晨2点半左右,被告的保安偷开出修理厂,在酒仙桥撞进一家药店,造成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到严重损毁。事发后4s店未进行任何赔偿。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公司的尼桑阳光小轿车交给原告作为代步工具,三个月后将车收回。
庭审开始,原告代理人表示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将“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23万元,被损车辆由其收回,并承担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费用”改成“赔偿维修款79698.74元,并赔偿贬值损失27000元”。对于赔偿原告因车辆受损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742元、已交纳的2006年5月至12月的养路费880元、2006年度保险2723元、车船税133元的诉讼请求不变。
原告的代理人表示,由于原告的车辆在被撞前价值为13.2万,而根据价格鉴定结论书的结论,被撞后的价值仅为10.5万,故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费。对此被告表示“向这样的事件表示道歉,对损失同意赔偿”。但贬值费过高。
据悉,被告将在结束本案诉讼后,向保安公司继续追偿。
此案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