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途中遇车祸 游客状告旅行社获赔17万

更新时间:2012-12-26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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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王女士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途中遇到车祸受伤,因是北京的旅行社委托的当地旅行社司机驾车时出现的事故,在赔偿问题上围绕是否适用旅游合同免责条款发生争议。本网今天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中院已于日前对这起因旅游中发生车祸而引发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作出
王女士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途中遇到车祸受伤,因是北京的旅行社委托的当地旅行社司机驾车时出现的事故,在赔偿问题上围绕是否适用旅游合同免责条款发生争议。本网今天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中院已于日前对这起因旅游中发生车祸而引发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终审判决北京友联旅行社赔偿王女士各种损失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4186元。

2006年7月25日,王女士与友联旅行社签订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约定由友联旅行社安排王女士从北京赴内蒙古海拉尔旅游(往返),约定行程时间为6日,友联旅行社安排行程、交通、食宿等。2006年7月30日21时10分许,呼伦贝尔中国国际旅行社雇佣的司机于某驾驶南京依维柯旅行型小客车,沿S20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07公里加700米处时,撞在牙克石市个体沙某临时停车的拉煤小四轮拖拉机拖车尾部,造成乘车人及驾驶人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中王女士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沙某负次要责任,乘车人王女士无责任。呼伦贝尔中国国际旅行社为友联旅行社委托的当地旅行社。2006年7月30日至8月24日,王女士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闭合性胸外伤,多发肋骨骨折,右肺挫伤,右胸腔积液,右肱骨骨折、桡神经损伤,右腿、左踝皮肤挫伤,轻度颅脑损伤,双侧额部硬膜下积液。后来,王女士先后到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等处治疗伤病。在诉讼中,法院曾委托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王女士伤残等级予以评定,结论为王女士目前状况伤残赔偿指数为30%。另外,友联旅行社为王女士上了旅游意外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王女士医疗费用15 000元,友联旅行社向法院提交部分票据原件,称这些费用均已由友联旅行社承担,但王女士对此予以否认。

据了解,在王女士向法院提交诉状时,王女士选择的案由是旅游服务合同纠纷。王女士诉称,其与友联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北京友联旅行社安排其从北京赴内蒙古海拉尔旅游(往返),友联旅行社提供安排旅程、导游、交通、食宿及其他相关服务,王女士为此支付2740元旅游费。在返程途中,因友联旅行社司机过错致其遭受重伤,昏迷长达3天,前后住院共计52天,现她左腿已瘸,行动时必须有人陪同,否则就易摔倒,还伴有头痛头晕,四肢不能完全协调的残疾后果,事发至今,王女士已为此支付医疗费等费用近5万元,原有的3份教学工作也因行动不便而不能继续,以上残疾已给其生活、肉体、心理、身心健康等方面造成极大痛苦和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友联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不追加任何被告,不追加沙某作为被告,不需要沙某承担赔偿责任,只要求友联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友联旅行社给付其医疗费、交通费及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对于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友联旅行社辩称,按照合同之诉的话,法律规定违约一方是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王女士新增加的证据主要是一些病历,这些证据已经被鉴定机关的鉴定结论所覆盖,故这均不具有证据的效力。王女士主张的一些费用实际上是友联旅行社承担的,即在起诉前与这起交通事故有关的费用都是友联旅社垫付的。王女士在起诉后病情已得到治愈,发生的费用与本案无关。王女士系一厨具公司的退休人员,不具备教师资格,其主张的误工损失理由不充分。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王女士与友联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友联旅行社为王女士提供旅游服务,对王女士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本案中,王女士乘坐旅行社安排的车辆遭遇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旅行社应对王女士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乘坐的车辆是受友联旅行社委托的呼伦贝尔中国国际旅行社安排的,司机于春波系该社雇佣的人员,王女士系与友联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因此,因于某发生交通事故而给王女士造成的人身损害,应由友联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于王女士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费、复印费、停车费、残疾赔偿金予以支持。

对于此案,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能否适用旅游合同的免责条款第二项中规定: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遭受财产人身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王女士乘坐旅行社安排的车辆遭遇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于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沙某负次要责任,乘车人王女士无责任。显然本次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在于于某一方,即受友联旅行社委托的呼伦贝尔中国国际旅行社对于合同的履行具有重大过错。呼伦贝尔中国国际旅行社既然受友联旅行社委托,该社的过错即应视为友联旅行社的过错。因此,本次事故,并不属于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遭受财产人身损害。因此,本案不能适用旅游合同的免责条款第二项中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据合同对王女士受到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一中院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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