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擅自开车撞死行人 公司未尽注意义务应担责
更新时间:2012-12-26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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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派驻公司的保安擅自驾车外出,结果将行人撞死,保安为此获刑。而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该保安及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民事赔偿。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公司终因对车辆未尽注意和管理义务,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朱某入
派驻公司的保安擅自驾车外出,结果将行人撞死,保安为此获刑。而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该保安及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民事赔偿。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公司终因对车辆未尽注意和管理义务,被判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朱某入狱前系常州某保安服务公司派驻到该公司的五名保安之一,负责公司的值勤巡逻、守护守卫等保安工作。而公司有一辆接送员工的客车,平常晚上都会停在公司,车钥匙放在门卫室由当班保安保管。2007年6月的一天,朱某值下半夜的班。也许觉得无聊,也许是想找刺激,朱某拿出接送员工车的钥匙,在还未取得驾驶证的资格下,将车驶出了公司。当车辆行驶至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由于朱某没有减速,将一横过马路的行人撞倒,造成该行人颅脑损伤而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事发后也检验出该车制动不合格。因此,朱某以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个月。
不久,死者家属将朱某及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9万余元。公司认为,车辆是朱某偷开的,属于盗窃驾驶行为,应由朱某负责赔偿,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平常有晚上将接送车停在公司内,车钥匙放门卫由当班保安保管的做法。因此,朱某擅自开车的行为不属盗窃驾驶行为。朱某应对受害人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未尽注意和管理义务,随意将车钥匙交由门卫保安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并且车辆也存在制动不合格的问题,因此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朱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毫无疑义的,本案还涉及到车辆所有人的责任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评价作为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标准,同时因为机动车事故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还应参考车辆所有人的管理地位、事故防范、控制的可能性等因素来判断责任主体。
本案中公司对车辆的管理明显存在疏漏,车辆不仅制动不合格,而且车钥匙不是由专职驾驶员保管,而是放在门卫室由当班保安保管,这些都与之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关,因而判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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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车辆在路上撞死了行人,驾驶员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交通事故的处理通常依赖于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和责任划分。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可以在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复核请求、理由及主要证据。
针对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
1. 医疗费:依据医院对当事人的治疗所需费用计算,若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则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 误工费:固定收入者按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若收入超过平均生活费三倍,则按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者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 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者按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者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4. 交通费:按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5. 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6. 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必要的营养费。
对于因伤致残的受害人,赔偿项目除上述第1项外,还包括:
1. 残疾赔偿金。
2. 残疾辅助器具费。
3. 被扶养人生活费。
4.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所需的康复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
若受害人死亡,赔偿项目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
1. 丧葬费。
2. 被扶养人生活费。
3. 死亡补偿费。
4.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此外,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在遭受精神损害时,可要求相应的慰抚金。
员工在下班路上开自己的私家车撞人导致死亡公司需要负什么责任
机动车撞人致死如何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注意: 1、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2、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3、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4、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