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车不慎撞伤他人眼睛 法院判决三方均担责

更新时间:2013-09-13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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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司机(车主)将自己的货车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在一次倒车时不慎将他人眼睛撞伤致残,引起纠纷。4月30日上午,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田运平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54280元;被告黄

  一司机(车主)将自己的货车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在一次倒车时不慎将他人眼睛撞伤致残,引起纠纷。4月30日上午,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田运平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54280元;被告黄xx赔偿原告田运平误工费等6684.57元,并由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3月27日,巫山人黄xx与重庆xx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将自己所有的“渝B45711”货车挂靠在该公司名下进行营运,并约定每月交纳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定额税、月检费、季检费、管理费等共计880元。同年11月20日,重庆xx运输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了交强险合同,保险期限为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

  2007年7月29日14时左右,黄xx驾驶该车在巫山县苟家水泥厂附近倒车时,不慎将居民田运平撞倒并致伤左眼。经鉴定:田运平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同年11月22日,田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xx、xx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按城镇人口的标准对自己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的交强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真实、有效。由于被告黄xx倒车时疏忽大意,造成了原告左眼致残的后果。被告重庆xx运输有限公司对黄xx所有的车辆负有管理之责。原告虽然属巫山县巫峡镇平安村三组农民,但其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法院遂作出了如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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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我因上班时间被同事开叉车倒车撞倒后轮压到我脚腕骨那边造成小腿韧带严重撞伤使我现在行动不便
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若可以鉴定伤残等级,有工伤赔偿金可以赔,另外可以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 
律师解答动态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7分钟前
可以补交,需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局办理。建议尽快处理,以免影响退休待遇。
你好,个人部分一般不能退回,除非存在投保人身故、出国定居、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15年的情况,可申请
你好,如果术后恢复不佳导致身体功能障碍,可能构成伤残。待治疗终结后,及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一般可以通
赵磊律师
赵磊律师
13分钟前
你好我可以帮你回答一下问题9
吴丁亚律师
吴丁亚律师
18分钟前
你好,贷款中介乱收费,可向当地的银保监会或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提供详细的证据和沟通记录,以便监管机构
徐晓鹏律师
徐晓鹏律师
20分钟前
您好,这种也是正常的,应该是被批捕了。
刘诺律师
刘诺律师
22分钟前
您好方便与您电话沟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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