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务纠纷案,车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法院判决肇事者和租赁公司追偿车主20万元。
2006年3月3日下午3时,上海人李XX驾驶小轿车由南向北至南昌市八一广场时,将退休女工陈X撞倒受伤,李XX当场驾车逃逸。陈X被120救护车送往南昌某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疗费由上海某租赁公司支付,此车挂靠于上海某租赁公司。本事故经责任认定,李XX无证驾车速度过快,并驾车逃逸现场,应负全部责任。李XX被抓获归案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同年9月,死者家属诉至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要求李XX、上海某租赁公司、车主个体户陈A赔偿其28万元。东湖法院判决李XX赔偿给死者家属20万元,车主陈A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海某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死者家属申请执行。东湖法院委托上海市某区法院强制执行了陈A20万元。今年1月,个体户陈A诉请法院,要求依法追偿。
法庭上个体户陈A诉称,其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判决,死者家属申请强制执行,经委托上海市某区法院,其被强制执行了20万元,致使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追偿20万元及利息。
李XX辩称:“我被判刑,现在没钱。”
上海某租赁公司辩称:公司依照东湖法院的判决书只承担连带责任,陈A向公司追偿,法律上没有依据,公司认为只能向肇事者李XX追偿。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个体户陈A系李XX、上海某租赁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人,现陈A已代李XX、上海某租赁公司支付了死者家属20万元,故陈A要求李XX、上海某租赁公司承担其已支付给死者家属的20万元,依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规定,判决李XX、上海某租赁公司支付个体户陈A20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