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奔被撞严重受损 车主获赔20万元车辆贬损费

更新时间:2012-12-26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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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日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四川首例车主索赔车辆贬值费案审结。法院一审认定,被撞车辆虽经修理,但其估价等已比无事故车辆要低许多,这一价值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属民法规定的损失范畴,因此判决被告肇事司机华某和车主赔偿原告李某车辆贬值损失、评

    今日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四川首例车主索赔车辆贬值费案审结。法院一审认定,被撞车辆虽经修理,但其估价等已比无事故车辆要低许多,这一价值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属民法规定的损失范畴,因此判决被告肇事司机华某和车主赔偿原告李某车辆贬值损失、评估鉴定费等共计19.91万元,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等5万余元。

    2006年9月11日,原告李某的司机驾驶奔驰600汽车,正常行驶至成都一立交桥。这时,被告华某驾驶一宝来车,违章逆向行驶,迎面撞上奔驰车,结果两辆车都发生严重毁损。但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华某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奔驰车经维修花去5万余元。

    原告李某认为,其价值百万元的奔驰车严重被撞,虽然车已修好,但该车因此贬值较大,约为20万元。由于对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购买了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因此将肇事司机、车主起诉到法院,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两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汽车修理费等费用,并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贬值费20万元及评估鉴定费8000元。而据了解,这也是四川首例车主索赔车辆贬值费案件。

      高新法院认为,原告的车辆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理,但却是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该车所具有的性能、规格、安全性等要求。而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无事故车辆要低。而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受害人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而依据相关评估报告,被撞车辆在事故前的理论价值为99万元,事故后维修完毕,评估现有价值只为79万余元,贬值19.11万元。因此,高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和车主赔偿李某车辆贬值损失及评估费用共计19.91万元,保险公司赔偿汽车维修费等5万余元。

    该案宣判后,保险公司认为赔偿维修费过高,提出上诉,而二被告从开庭到宣判一直没有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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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把我车撞了有点严重车辆折损费怎么赔偿
您好,事故后需要进行定损,定损的金额是您能够得到的赔偿。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对方可以起诉要求你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如果对方车辆为新购置车辆、车损比较严重,法院会支持其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要求。
停车位被撞,可以向肇事司机索赔贬损费吗
你好,目前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纠纷持谨慎态度。车辆贬值损失系对车辆交换价值损失的赔偿,而非对车辆使用价值损失的赔偿。车辆的交换价值是依附于交易而存在,车辆所有人今后是否交易尚不能确定,如车辆所有人不出卖车辆或者交易时点与进行价值评估时点有较大差异,则评估出的贬值损失就未必实际存在或缺乏参照价值。故进行所谓车辆贬值损失评估既无必要,也无法律意义。只有车辆具有交易时商品属性才能主张贬值损失,且当事人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合理、充分,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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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立庆律师
邓立庆律师
11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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