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9日上午9时左右,我方当事人在昆明市西坝路乘坐昆明某第一巴士有限公司的22路公交车,当公交车行至圆通北路路段时,昆明某第一巴士有限公司的22路公交车紧急制动,导致当时在车内站立的我方当事人重重地摔倒在车内地板上,在惯性的作用下,倒在车内地板上的我方当事人被推往车的前方一段距离,致使头部、颈部、腰部严重损伤,当场休克。我方当事人因此住医院治疗4个月,至今仍未全愈。我方当事人为此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99200.78元(大写:壹拾玖万玖仟贰佰点染拐圆)。虽然昆明某第一巴士有限公司已垫付了部分医药费,但距我方当事人依据法律应该获得的赔偿额还相差很远。我方当事人现在仍在治疗,无生活来源,加之孩子年幼需要抚养,现在生活困难。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方当事人特委托本律师事务所解决此事。
本律师接受浦某委托后,先后与昆明某第一巴士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四次谈判,最终于2009年4月30日达成合解协议,不计前期期已支付的医疗费7万多,昆明某第一巴士有限公司再一次性支付浦某各项赔偿总计154712.00元。浦某对结果很满意,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