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尤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7年10月15日19时许,在行署路市政府西院家属院门口,被告人林某驾驶一轿车沿行署路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由于林某观察不够,致使汽车左侧中部与李某肢体接触后,汽车左后轮从李某身上轧过致其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能认罪悔罪,并积极主动赔偿一切损失,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