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虽未过户到名下 发生事故仍应全赔偿
更新时间:2012-12-26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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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许某等五人与被告张某、鲁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许某等五人物质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万余元,被告鲁某不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12月30日,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与葛某、许某
近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许某等五人与被告张某、鲁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许某等五人物质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万余元,被告鲁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12月30日,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与葛某、许某相撞,造成葛某死亡、许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张某肇事后逃逸,而鲁某系肇事车辆的原车主。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造成本案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和占有人问题,鲁某虽系肇事车辆的原车主,但鲁某已将该车卖给了李某,被告张某又从李某处购买了该车,形成连环购车事实。案发时,肇事车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造成本案事故时,被告张某系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占有人,也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故原车主鲁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张某应对葛某的死亡和许某的受伤结果承担责任,赔偿许某及葛某家属等原告物质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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