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乘车人刘某、陈某承担21192.80的交通事故赔偿款。
2007年9月11日晚10时许,刘某、陈某与张某相约吃晚饭并饮酒,饮酒后又相约骑摩托车外出玩耍,由张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刘、陈二人,行驶中撞在一辆停靠在路边的大货车尾部发生车祸,致张某当场死亡,张明之妻、女向法院起诉要求刘、陈二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陈某与张某相约饮酒,饮酒后刘、陈有劝阻张某驾驶摩托车的责任与义务,但刘、陈却与张某相约驾车外出,致张某违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法律规定,刘某、陈某有过错,为此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