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他人后未赔偿反诉伤者退还交通处理费被驳
更新时间:2012-12-26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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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撞伤人未赔偿,反倒要求伤者退还从交警中队领取的由其交纳的事故处理费。7月29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董海峰要求被告沈晶晶提供医疗费相关票据原件或返还3500元的诉讼请求。2007年10月9日,原告驾驶轿车与骑自行车的被告发生交通故,致被告受伤。后被告
撞伤人未赔偿,反倒要求伤者退还从交警中队领取的由其交纳的事故处理费。7月29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董海峰要求被告沈晶晶提供医疗费相关票据原件或返还3500元的诉讼请求。2007年10月9日,原告驾驶轿车与骑自行车的被告发生交通故,致被告受伤。后被告住院治疗15天,花去医疗费7711元。同年11月8日,启东交巡警大队对该起事故做出责任认定,认定原、被告负同等法律责任。被告先后三次从交警中队领取到原告交至交警中队的事故处理费计3500元。
庭审中,被告认为其所受损失远超过3500元,只是未及时与原告结帐,并当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被告因伤所受损失共计13679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在事故中受伤,原告理应赔偿。由于原告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故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被告的损失。经核定被告的损失为9483元,原告已付的3500元应从赔偿款中扣除,而被告的相关票据原件因到保险公司理赔而被收走,所以原告再要求被告提供票据原件已属不可能。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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