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婴儿车祸意外 打工父母获赔17万

更新时间:2012-12-26 11: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出生才三个月的婴儿不幸遭遇车祸死亡,打工父母诉至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损失。8月10日,经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调解,保险公司自愿赔偿婴儿父母各种损失合计17万元。原告黄某是农村户口,自2007年开始一直在东莞市长安亮佳通讯工作,妻子肖某

      出生才三个月的婴儿不幸遭遇车祸死亡,打工父母诉至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损失。8月10日,经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调解,保险公司自愿赔偿婴儿父母各种损失合计17万元。

      原告黄某是农村户口,自2007年开始一直在东莞市长安亮佳通讯工作,妻子肖某同为农村户口,自2008年5月起也与黄某在一起工作。2010年1月14日16时,田某驾车(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20万元商业第三责任险)经过泰和县白凤大道农贸市场门口时,遇原告黄某骑电动车后搭乘妻子和儿子黄某某(2009年10月6日出生,尚未上户口),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黄某和妻子肖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勘察认定,田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驾驶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违法搭载成年人以及学龄前儿童未使用安全座椅,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黄某夫妻坚持要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双方对赔偿标准无法协商,黄某夫妻遂将田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黄某自2007年起就一直在广东打工,原告肖某也自2008年5月起在广东打工,至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在广东生活、居住,其收入来源、消费、居住均在城市,其儿子出生后一直跟随二原告生活,广东省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高于本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原告要求以本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首先对原告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按70%责任比例赔付。为此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黄某夫妻各种损失合计228058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某某出生才三个月,即使上户口也是上农村户籍,不应按照其父母打工地的标准计算赔偿。只同意按农村户籍标准赔偿黄某夫妻10万余元。

      经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数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损失17万元的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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