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强险 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者全额赔偿
更新时间:2015-07-17 20: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国家实施交强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其保险费率由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进行审批,与营利性的商业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
2015年4月,黄某在公路上驾驶的摩托车与韦某驾驶的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因未为车辆交交强险,近日,平果法院判决负次要责任的韦某支付黄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修理费等10000元。
经查,事故发生时,摩托车没有与前面小货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的摩托车和小货车的机件均不符合技术标准,两车均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平果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摩托车驾驶人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货车驾驶人韦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黄某向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韦某赔偿其事故损失10000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韦某没有购买交强险,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黄某的损失,10000元没有超出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法院遂判决韦某赔偿黄某10000元。韦某不服,认为其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黄某的全部损失由其赔偿不合理。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韦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国家实施交强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其保险费率由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进行审批,与营利性的商业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车主或车辆管理人员来说,投保交强险既是履行法定义务,也可以降低自己驾驶的风险责任,利己利人。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交通事故交警判定五五责 为什么对方要求赔偿全部交强险
交通事故死亡交强险赔偿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50,0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