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交通事故 骗取保险赔偿

更新时间:2015-07-14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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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鉴于案发后两被告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对其二人均可减轻处罚。

  日前,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保险诈骗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

  陈某某在西宁市城东区博文路经营一家亚华汽车玻璃装潢店,由于市场行情不好,玻璃不好销售,店铺的租金又太高,想将玻璃装潢店转让,但是因为存货太多,便预谋通过制造人为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赔偿。

  陈某某从他人处借到车牌为青BXXXXX的别克轿车,找王某某(系其妻弟)商量后,以王某某的名义于2014年4月29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别克轿车第三者责任险。同年5月13日,陈某某、王某某二人将玻璃装至青AZZZZZ东风牌货车内,由王某某驾驶。陈某某驾驶别克轿车,在西宁至平安7公里处,别克车追尾撞向货车,造成货车内所载的16块玻璃受损,二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于5月22日赔付理赔金额27360元。

  同年5月27日,陈某某又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购买青AYYYYY长安牌面包车第三者责任险。于同年6月3日,由陈某某驾驶青AYYYYY长安牌面包车,王某某驾驶青AZZZZZ货车,在西宁市城东区经济开发区车管所十字路口处,陈某某让王某某在此慢车调头,其故意追尾撞向货车,造成货车所载玻璃受损,然后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于9月10日赔付理赔金额55260元。

  2015年1月19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指控陈某某、王某某犯保险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均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对当庭出示的证据亦未提出异议和辩解。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鉴于案发后两被告人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对其二人均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帮助陈某某伪造假交通事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应从轻处罚。且二人已退还全部赃款,未造成损失,并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二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宣布缓刑。

  法院于日前作出上述判决,两名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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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交通事故发生赔偿金额一般需要根据交警定责和医院诊断结果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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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5分钟前
建议立即报警并保留所有证据,尽快寻求专业律师协助追回本金。
孙志伟律师
孙志伟律师
14分钟前
你好,你说的情况建议你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20分钟前
请具体描述被私立院坑的情况,如合同纠纷、服务质量等,以便提供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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