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误工费的赔偿是人民法院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的常规项目。但是,对于退休以后再从事其他劳动或被原单位反聘的退休人员在侵权纠纷中造成的实际收入减少如何赔偿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特殊的行业尚有不同的规定。
退休年龄的规定并不能认为是劳动能力有无的界定,只是对劳动者退休年龄的规定,劳动能力的有无、大小,应以实际情况因人而易,不同的情况应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比如在本案中,朱某虽然已退休,但其又被现在的单位聘用,并有固定的收入,该收入是朱某合法收入,由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其实际收入减少,该损失当然认为应由赔偿义务主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误工费赔偿的规定,并没有年龄上的限制。因此,以劳动者年龄超过退休年龄不予赔偿误工费的主张,笔者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据当事人受到损害后的实际损失为据予以赔偿。而不应以年龄、就业背景的不同受到限制,只要是造成合法收入的减少,就应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60岁以上的人确实有工作,可以根据单位的证明索赔,当然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很多保险公司不承认这一点。(地平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