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
密公交认字[20XX]第124号
交通事故时间:20XX年8月1日9时,天气:中雨
交通事故地点:XX公路397公里+80米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吴**,男,52岁,现住XX市XX镇XX村5组,黑RXXXX号轿车驾驶人。
王*文,男,27岁,现住XX市XX镇XX村,黑GXXXX号轿车。
王*贤,男,43岁,现住XX县XX镇,乘坐黑GXXXX号轿车。
韩*,女,41岁,现住XX农场场部,黑RXXXX号轿车。
刘*山,男,55岁,现住XX农场场部,黑RXXXX号轿车。
王*新,男,47岁,现住XX农场场部,黑RXXXX号轿车。
黑RXXXX号金冠牌轿车,车主为黑龙*农垦牡丹*分局车队,检验有效期至20XX年1月,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黑GXXXX号系捷达牌(非营运)轿车。
现场道路为东西走向,省级公路,水泥路面,路面*直,视线良好。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吴**驾驶黑RXXXX号丰田牌吉普轿车,沿XX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97+80米处,与由西向东由王*文驾驶的黑GXXXX号捷达牌(非营运)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乘车人王*贤受伤,乘车人韩*、刘*山、王*新受伤,驾驶员王*文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主要证据:
1、现场勘查笔录;
2、现场草图;
3、现场照片;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鉴定报告书;
6、吴**的询问笔录;
7、贤*的询问笔录;
8、韩*的询问笔录;
9、刘*山的询问笔录;
10、王*新的询问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吴**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右通行及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王*文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之规定,此起事故由吴**负主要责任。
王*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之规定,此起事故由王*文负次要责任。
乘车人王*贤、韩*、刘*山、王*新无责任。
交通警察:
二0XX年八月二十四日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如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左侧,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某学生撞倒。被撞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学生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百货大楼转盘处骑入快车道,与某司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行至这条公路19公里处时,在陈前方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60多公里的时速相对驶来。陈某不顾会车危险,仍然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马车,结果在两车接近时,双方司机惊慌失措,加之车速快,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130货车被撞后栽入旁沟内。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所当然地应负同等责任。
1、程序合法;
2、事实清楚;
3、证据确实充分;
4、适用法律正确;
5、责任划分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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