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驾驶证或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
4、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5、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6、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后,不服的,可以向交警部门提起复核。
交通事故案件不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时间也是不同的。具体分析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1、 交通事故由交警认定责任。根据责任承担赔偿。
2、一般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3、伤情严重,经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的,还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等。
4、需要后续治疗的,应当赔偿: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5、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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