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Υ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
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
(1)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Υ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Υ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Υ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2)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Υ法行为,而且这些Υ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
如果任何一方的Υ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Υ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Υ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Υ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
(3)参与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Υ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Υ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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