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试车将别人车撞坏 试驾者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2-12-2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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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顾客在试驾车辆时把别人的车给撞了,到底该车行赔还是顾客赔?经过法院判决认定应由顾客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10月18日,余女士到天汽车贸易公司的汽车销售点要求试驾一款起亚福瑞迪轿车,于是在天公司提供的《试驾协议》签名。该协议写明,在自驾展示过程中,如余女士
顾客在试驾车辆时把别人的车给撞了,到底该车行赔还是顾客赔?经过法院判决认定应由顾客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10月18日,余女士到天×汽车贸易公司的汽车销售点要求试驾一款起亚福瑞迪轿车,于是在天×公司提供的《试驾协议》签名。该协议写明,在自驾展示过程中,如余女士发生不文明驾驶行为,所发生的后果本人愿意全部承担。
随后,余女士在黄埔大道试驾途中,因为自己在驾车中的操作失误,发生了追尾的交通事故。经认定,余女士对该起碰撞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天×公司、余女士与陈某某达成协议,约定由天×公司一次性赔偿陈某某29608元。
事后,天×公司要求余女士赔偿上述费用未果,将其告上法庭,表示根据试驾协议,余女士应赔偿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余女士则辩称,试驾协议是格式条款,她没有协商的权利,协议中也没有规定天×公司的责任及义务。关于对陈某某受损车辆的赔偿协议书,是三方协商自行拟定的,天×公司有签字盖章并履行了协议内容,那么这个损失该谁来承担已经有了明确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余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试驾协议》签名确认,又没有证据证明签名受天×公司胁迫,故该协议是有效的。由事故造成的天×公司的车辆损失以及产生的一切费用,也应由余女士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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