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超车起交通事故 父子共同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2-12-26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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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强行超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因被告马某贵的肇事车辆已向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信支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原告张某在诉讼中放弃对肇事的云C05611号和云D36936号车的实体处理,遂判

        日前,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强行超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因被告马某贵的肇事车辆已向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信支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原告张某在诉讼中放弃对肇事的云C05611号和云D36936号车的实体处理,遂判决原告张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8696元,由被告马某洪、马某贵连带赔偿54696元,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1万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马某贵与马某洪系父子关系。2009年9月21日,张某乘坐马某洪驾驶系马某贵所有的云C68888号客车自威信县城往双河方向行驶,行至猫谢线K269+600M处时,在超越同向行驶的胡庆虎驾驶的云C05611号货车的过程中,与陈永才驾驶的相向行驶的云D36936号货车相撞后又与胡庆虎驾驶的车相撞,致使张某受伤,造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8869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受伤致残,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肇事车辆系马某贵所有,无证据证明马某贵不享有该车的运行利益,故马某贵与马某洪应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张某放弃对云C05611号和云D36936号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赔偿权利,故张某应自行承担该两张车在交强险中无责任限额部分24000元。因马某贵已就云C68888号车辆向中财保威信支公司投了责任限额为每座1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故中财保威信支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张某1万元,其余损失54696元,由马某贵、马某洪承担连带责任予以赔偿,为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表示服判,并已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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