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9日10时40分许,被告郭某驾驶被告李某未投保“交强险”的轿车与原告杨某驾驶的救护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杨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将未投保的车辆出借给郭某使用,对车辆运行可能产生的风险未尽到最大的谨慎和防范义务。因此,法院判决两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郭某、李某共同赔偿原告杨某6.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