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受伤 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2-12-26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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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好意搭乘受伤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陈先生来电问:今年8月份,我驾驶自有的小客车下班回家,中途碰到同村的李某。于是我就停车,无偿将李某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拖拉机相碰撞,造成我和李某受伤。该事故经过交警认定,我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问,李某
好意搭乘受伤 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陈先生来电问:今年8月份,我驾驶自有的小客车下班回家,中途碰到同村的李某。于是我就停车,无偿将李某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拖拉机相碰撞,造成我和李某受伤。该事故经过交警认定,我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问,李某是无偿搭乘我的车的,我并没有受益,对于李某受伤的损失,我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回答:你应当赔偿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其理由是:虽然李某系无偿搭乘你的车辆,你们之间并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但是你既然同意李某搭乘你所有的车辆,你就应当负有善良注意的义务。李某在你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受伤,实际上你们之间已经构成了侵权的法律关系,你应当赔偿李某的损失。无偿乘车人在学理上称为好意同(搭)乘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机动车内的无偿乘车人,即所谓的搭便车。具体到本案而言,作为直接肇事人和车主的你应对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不因李某是无偿搭乘而免责。当然,考虑到无偿乘车的特殊性和驾车人的无偿服务,驾车人承担责任的赔偿范围应有所限制,要区别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在赔偿数额上应该予以考虑,适当可以减轻你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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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也受伤了我应当承担责任吗
操作不当造成伤害,属于工伤。工伤是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实行无过错原则,也就是厂方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工伤认定范围包括: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