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时效。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需注意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被告的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一般有三类:
第一类是事故的责任主体。一般是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车辆驾驶人。
第二类是车辆所有人或车辆管理人。如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驾驶人与所有人不一致,而车辆的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则车辆所有人应当成为赔偿责任主体。
第三类是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一并处理。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因交通事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应当受民法总则的约束。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交通事故并没有特别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诉讼的时效,故应当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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