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上撞死横穿马路的人,管理方要不要担责?
高速公路的管理方,有责任维护好管辖路段的护栏等基础设施,防止行人误入车道,确保通行车辆的安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例1:小王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撞到行人,人车俱伤。交管部门认定行人担全责。保险公司依约进行了赔偿修车费用11万元。但保险公司觉得冤,认为高速公路经营者管理不善,才导致行人违法上路诱发车祸。因此,保险公司又将宁沪公司告上法院追讨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宁沪公司管理存在瑕疵,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法院酌定其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保险公司2万2千元。
例2:一智力残疾人士误入高速被撞死,其父母将高速公路管理方告上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太和法庭审理,承办法官认为原告之子的死亡系肇事司机的行为所致,其需要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受害者系一级智力残疾人士,而原告疏于监管,因此原告应承担监护不力的法律责任。另外,厦蓉高速公路的管理方,未及时修复好护栏,没有履行好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不作为行为,故被告对原告之子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须赔偿各项损失费43715.5元。
高速管理方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