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镇海的周某与某驾校签约参加驾驶技术培训。有一次训练时,教练员将车交给周某独自驾驶,自己则到边上抽烟休息。缺乏经验的周某在驾驶中碰撞了一位行人并致其受伤,共造成5万元的损失。后伤者将周某和驾校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驾校赔偿伤者全部损失。
[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周某的教练员违反了规定,尽管事故责任在周某,但相应的责任却必须由驾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