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残疾的,残疾程度鉴定原则
更新时间:2012-12-26 12: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一、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第二、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第三、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第四、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
第一、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第二、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第三、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第四、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第五、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交通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