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岁的河北男子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22岁韩先生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韩先生死亡。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0年5月31日3时55分,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为京G796XX,后半挂重型平板车牌号为京A99XX挂)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海淀区北三环主路联想桥上,将车停于主路,后被害人韩先生(殁年22岁)驾驶一辆轿车由东向西同方向行驶,与被告人张某所驾车辆尾部相撞,轿车起火导致被害人韩先生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为主要责任,韩先生为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让同行人员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2010年7月7日,被告人张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现被告人张某尚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在量刑时亦将酌予考虑。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